日前,湖南郴州一菇農狀告化工企業對其蘑菇廠造成污染,獲賠22萬元的案件成為該省首個環境資源審判庭,此案件對統一裁判尺度、保障環境資源法律正確實施具有重大意義。
2012年8月底,邵東強夫婦從他人手上轉讓了一個蘑菇場。2013年4月,與蘑菇場僅一河之隔的一家氟化學公司因員工操作不當,發生了氟化氣體泄漏事件,對廠區周邊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。5月,邵東強發現蘑菇場的菌包菌絲死亡,無法正常出菇,他覺得這與氟化學公司有關,于是提出索賠。
案件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張平蘑菇場經濟損失30000元,案件受理費由張平承擔8250元,化學公司承擔550元。
張平不服,繼續上訴。然而,郴州中院在審理中遇到難題——鑒定機構以對鑒定物的數量、型號規格不明確為由退回鑒定,張平的損失無法鑒定。
1月7日,郴州中院副院長唐超在介紹此案時說,法院通過走訪專家、實地勘察,酌情確定了損失,當事雙方服判息訴!笆秤镁鷮<、湘南學院教授楊德俊表示,食用菌受污染的敏感程度比農作物蔬菜等強,而蘑菇不能出菇沒有其他因素介入,因而根據張平所舉證據能初步認定,造成蘑菇場大面積菌包菌絲死亡,不能出菇與化學公司氟化學氣體泄露具有因果關系!弊詈,二審的判決的賠償金額是220000元。
據郴州中院副院長唐超介紹,郴州是資源大市,有色金屬、森林、水、濕地等資源豐富,于此相關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、資源所有權等爭議糾紛案件特別多,為此,郴州中院在全國中院中率先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,對統一裁判尺度、保障環境資源法律正確實施有重大意義。